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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 年以来,笔者先后参与办理了多起“吸粉引流”案件:有电线 人被抓,有 MCN 机构为网赌直播间“导流”被控开设赌场,也有“地推”人员因送小礼品拉人进群被认定帮信。司法口径在“重击”与“慎刑”之间快速摆动,同一行为、不同地区,量刑落差可达 3-7 年。河南省固始县检察院吴亚军、张珊珊在《人民检察》2024 年第 14 期发表的文章(下称“吴文”)系统梳理了“吸粉引流”可能触犯的 5 个罪名,并给出“竞合从一重”的处断规则,对实务辩护具有参考意义。本文结合吴文观点、最新判例及笔者辩护经验,就“如何划清罪名边界、如何寻找有效辩点”作如下提示,供同行、当事人参考美服风暴VPN。
上述模型处于黑灰产业链最前端,下游可能对接: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、传销、色情直播、非法期货平台等。办案机关往往“掐头去尾”一锅端,但律师必须“拆链”,把“引流端”与“实行端”切割。
‑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“预备行为正犯化”,只要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”即既遂,不要求下游着手实行。
‑ 帮信罪是“帮助行为正犯化”,以下游“着手实行”为前提;下游未着手,只能考虑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无罪。
1. 若引流过程中伴随“非法获取、出售、提供”个人信息 5 万条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,即可落入 253 条之一“情节特别严重”档,3-7 年。
2. 常见证据陷阱:远程勘验笔录直接统计“Excel 表格条数”,但不去重、不剔除空号。律师应申请重新鉴定,并依据《个人信息解释》第 5 条提出“去重、去伪、去无效”原则,把数量压到 5 千条以下,即可降档到 3 年以下甚至缓刑。
1. 核心在“犯意联络”。如 MCN 机构与网赌平台签“推广返点协议”,约定“有效投注额 30% 分成”,可直接认定“事先通谋”,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,量刑 5 年以上。
1. 若证据表明行为人不仅“发广告”,还深度参与话术设计、资金通道、后台操控,则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的“犯罪预备”,量刑 3-10 年,远高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。
吴文提出“主客观一致”六项指标:认知能力、既往经历、交易对象、与上游关系、引流方式、获利情况。笔者补充“三步走”实操:
‑ 帮信罪“30 万以上结算金额”标准,需全链路司法鉴定,若无法排除“合法流水”,应申请重新审计。
程序辩护里,对电子数据最有效的“四步质证”模型,就是把“合法性—真实性—完整性—关联性”拆成四道关卡,逐级阻击。下面结合《刑诉法解释》、公安部《电子数据取证规则》与 2025 年判例,给出可直接套用的“四步”清单。
-《电子数据取证规则》第 21 条:只要“现场提取”+无适格见证人就必须同步录像;未录像属“程序重大违法”,可径直申请排除。
- 是否经司法协助或公证认证?若既无国际协助手续,又未制作《远程勘验笔录》,可引用《刑诉法解释》第 405 条“真伪无法确认”要求排除。
- 扣押时、实验室镜像、庭审展示三个节点的 SHA-256/MD5 值必须一致;不一致=“被污染”。
- 微信号、手机号、IP 地址→被告人,中间必须有“实名认证”或“现场扣押手机”锁定;否则只能证明“设备”不能证明“人”。
- 常见“数额水漂”——后台电子表格统计 1.2 亿元,但无银行流水、无被害人陈述,应主张“孤证不能定案”。
-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必须与电子数据“一一对应”;若鉴定照搬后台数字而未去重、未剔除测试单,应申请重新鉴定。
“四步质证”就是:先程序、后实体,先排除、后削弱;只要侦查机关在任何一步留下“硬伤”,就能把电子数据从“铁证”变成“废证”,进而打掉整个指控金额或罪名。
“吸粉引流”并非天然等于犯罪,但刑事风险已呈“高压线”态势。对当事人而言,早建“合规防火墙”比事后花 1000 万律师费更有效;对律师而言,吃透“预备—帮助—实行”三层结构,抓住“明知—数量—金额”三条命脉,就能把 7 年变成 3 年,把 3 年变成缓刑,甚至把案件挡在批捕之前。愿本文成为各位同行、当事人的“避险地图”。




